(三)评审委员会确定初审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二)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1)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成立满3年,且团队中执业注册律师和会计师的总数量在10名(含)以上;
在太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和财务顾问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异地上述机构在太原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取得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资格后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4.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为适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名册与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我院决定开展破产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八)机构从业人员有从事非诉重组、兼并改制★★、收购★★、上市★★、清算事务经验,或有协助管理人、清算组经历的★★★,提供经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11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申请书为“word”格式★★,图片为“jpg”格式)。
管理人应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确定入册的机构名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成立未满3年,但团队中有10名(含)以上执业注册律师和会计师从业满3年★★★。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除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名册与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走访等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审查和评定。
(十)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4★★.机构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211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B1039室★★。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所涉机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的;
现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仍应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应资料,在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重新入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