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为追求图文并茂,作者往往会挑选精美的图片用来搭配宣传,以吸引人眼球★★★,博取流量。但一张张精美的图片的背后是他人辛勤创造的成果,浓缩了著作权人的独特构思及创新创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擅自在公众号中使用可能需承担侵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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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网络上的图片虽精美万分,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切不可随意使用★★,避免发生侵权或其他宣传事故。作者在进行公众号文章创作时,应独立构思,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艺术成果★。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某新媒体平台转发来自★“科普中国★”的文章★★,★★“吓人,男子吃了块隔夜冰西瓜竟致小肠坏死★★,你是不是也这样做……”★★,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名称为JHA00296摄影作品图片。原告韩某与案外人北方某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图片版权转让协议》,购买了名称为JHA00296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后经原告申请,山东省版权局审核并作出作品登记证书★★,原告韩某为著作权人。原告在发现某新媒体平台在其公众号中擅自使用案涉图片,即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被告某新媒体平台转发的文章进行公证电子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原告许可,在涉案公众号刊登的涉案文章中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该行为已经落入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及创作难度、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数额为600元。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